食品生鲜行业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2020.06.10)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0日

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管理,保障平台内(域名为http://sc.wdwd.com/)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特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所有在食品饮料、酒类、生鲜、母婴等涉及食用商品等一级类目下发布商品的商家。

1.3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对“平台规则体系”的有效补充,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平台协议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第二章 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需遵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发布规避信息处理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如下规范:

2.1 商品标题发布规范

如为生鲜类商品,商品标题必要包含: 产地+商品名称+种类/品种+净含量/规格的顺序发布;如为非生鲜类食品,商品标题对产地、品种不做强制要求。

可适当添加其他必要信息,不得发布无关信息或堆砌关键词;

正确示例:

示例一:顺丰空运(物流信息)四川双流(产地)红颜奶油草莓(商品名称/种类/品种*)2斤(净含量或者规格*)包邮(物流信息)

示例二:怡宝矿泉水350ml*12/500ml*12

示例三:旺旺零食大礼包50g*3袋+30g*4袋或旺旺零食大礼包270g

2.2 主图发布规范

2.2.1主图须达到5张

2.2.2主图必须为实物图,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

2.2.3 主图可适当包含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

2.3.SKU发布规范

2.3.1 SKU为商品的销售属性集合,如“规格”、“颜色”等,供买家在下单时选择。发布的信息须真实、有效,遵循销售属性本质内容,合理的范围下自定义编辑;

2.3.2 同一id的商品下,不得出现不同品类的商品。如为套餐商品,需上传在同一sku信息中。

2.3.3不同规格的商品,需要在sku信息中明确差异化,如:按商品重量、按果径大小、按商品净含量或个数;同时需在商品sku中写明核心差异点并通过对应商品图片进行明示;

常见生鲜规格示例:

2.3.4  禁止性行为

不得发布与属性信息无关的sku信息,如“嫌小勿买”、“不买后悔”等推荐语;
不得出现:不推荐、特别推荐、力荐等有明显诱导性词汇;

2.4 详情页发布规范

2.4.1 基本信息规范

需在详情页详细说明商品基本信息,必须包含:产地、品名、储存方式、外包装图、售后条件、注意事项等;商详页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4.2 水果商品存在不同规格,需要明确说明差异点(计量单位:果径、重量、个数等)

常见规格示例可参考: 2.3****sku发布规范-常见生鲜规格示例

2.5 标识标志发布规范

商详页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志信息/外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2.5.1 非预包装食品

必要信息:产品的品名,产地,保质期

参考信息: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名称、检疫合格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5.2 预包装食品

必要信息: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码

参考信息: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进口商品,需在商详页补充展示进口国及中文标签图等必要信息

2.5.3 特殊食品除以上必要信息外,商详页还需展示以下信息 :

1)食品添加剂:需在商详页展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即XK/SC号);

2)生鲜食品宣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食品、原产地食品”等内容时,需在主图或详情页上附上清晰可辨认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识 ;

3)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

2.6 其他要求

2.6.1 部分水果考虑运输时长等因素,部分水果需在未完全成熟条件下采摘并配送,消费者收到商品时需对商品进行催熟处理方可食用;

商家需在商品详情页“需催熟类水果”的催熟方法、催熟时间进行详细说明, 常见的需催熟类水果有:榴莲、芒果、猕猴桃、菠萝蜜、牛油果、释迦、木瓜等;

2.6.2 初级农产品的食用受保质期影响,商家需在商品详情页或通过其他渠道(如短信、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清晰详细说明、原料成分、储存条件等内容、食用方法;

2.6.3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商家需在商品发布时在商品详情页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示食品的保质期和过期时间;

2.6.4 保质期大于等于30天的商品,当其剩余保质期小10天的,不得发布。

第三章  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

3.1 争议处理

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售后争议处理办法》规则执行。

3.2 用户赔付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对消费者已经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供应商家应为渠道用户退款,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及合理赔付要求予以赔偿(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3 违规处理

若商家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平台将依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商品全部下线,店铺关闭、予以清退、永不合作,冻结并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所售货款,同时封停该商家名下所有账户等措施。

第四章 附则

4.1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0年5月10日生效执行。

4.2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附:食品行业概念解析

一、 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即:经过简单物理加工,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如:新鲜蔬果等;不包括复杂加工、添加防腐剂、添加剂等的食品,如:小干鱼、辣椒酱、牛肉干等。

三、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预包装食品有进一步的说明: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四、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